(二)镇政府计生人员、退休人员、社区退休人员按原公费标准预发总额的50%发给。个人年度医药费额度在1000元以内的不予报销,超过1000元凭收据和处方交财政统计办,财政统计办委托市医保办审核。超过部分按工龄报,工龄在10年以下的(含10年)报60%,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含20年)报70%,21年以上的报80%。退休人员超出1000元的,10年以下的(含10年)报50%,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含20年)报60%,21年以上报70%。
(三)上述人员一律在市医保办定点医院医疗,需住院(除工办人员外)的须先报镇长批准后方可住院,然后按规定报销住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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