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4.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履行;
5.在发生不可抗拒等重大事件时,可对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罢免权,但必须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至少有6名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会议决议和特别会议决议。普通会议决议以多数通过的决议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最终裁决权,特别会议决议以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三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阐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职工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条: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3年。监事会设主席一名,负责召集工作,主席在监事中的股东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六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四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人公积金。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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