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核、换、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条件的,由农户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书,家庭承包方式的经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审批、其它方式承包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农业局申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由各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填写,一户一证,以钢笔用碳素墨水书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的,不需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原因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街镇乡要将《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中的资料用电子表格分户录入微机,以便管理和查询。
(四)验收总结
1、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农村土地承包资料整理归档,分社立案成卷,作为永久性档案由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分村统一保管。档案资料包括:《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土地承包分户花名册》、土地承包调查登记文字材料、《土地承包合同》及鉴证文书、《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审验、农村土地承包调整方案、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及决议、上报审批文书、清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宣传、培训等资料、各级有关土地承包的文件、清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检查、验收和总结材料、其他相关资料、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相关制度等。
2、街镇乡自查及县上验收。各街镇乡组织人员,以农业社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的标准就是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证书“四到户”。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从12月1日起,采取“一听、二看、三走访”的办法,对各街镇乡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此项工作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15日前报送县农业局农经科,县农业局汇总后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政策界限
(一)、已经进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承包地不得随意变动,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绝不允许借完善大范围、大面积重新调整土地;重点是完善手续,没有签订合同的要补签,没有发放土地经营权证书的要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二)、没有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要在11月15日前,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和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抓紧补课。
(三)、农户承包面积全部退耕还林的,应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公告宣布证书作废,并终止承包合同。承包面积部分退耕还林的,按原承包面积扣减退耕面积后换发经营权证。
(四)、承包地部分被国家征收或集体公益事业占用的,原承包地面积扣减征占面积后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国家征收农户绝大部分承包地,并对其全部农转非,同时就地安置补偿后所剩余的土地,原承包农户愿意继续承包的应当允许其继续承包,并填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承包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以交回发包方处理,但原则上不作补偿。
(五)、少数没有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且承包地撂荒两年以上的农户,要做好联系工作,确实无法联系上的,发包方可以委托他人代耕。该农户书面放弃承包权的,发包方可以按程序将土地调整或重新发包。
(六)、核、换、补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律使用由市农办统一印制的新证,农户自愿要求以旧证换新证的,应予以更换。所用合同和表格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格式为准。
五、涉及具体问题的处理
1、关于退休职工户口迁回农村后,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退休职工享有退休金,其身份仍属于国家职工范畴,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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