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4年“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的通知 fanwen 2009-10-29 00:43:42 采取大众化的传媒手段,确保宣传活动取得实效。 3、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工委要将本地区开展的宣传活动情况以书面形式于12月10日前上报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标签: 首页上一页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