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负担,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AA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A政发〔2006〕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工作,全市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公务员医疗补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为补充的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已初步建立并日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在全市建立并取得较好成效。但是,由于缺乏系统性制度安排,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日显突出,成为我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在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其保障功能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覆盖城镇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工作,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二、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市委确定的实施“三大战略”和建设“平安XX”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总体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动我市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制度全覆盖,对所有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作出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二是坚持基本保障,重点是保大病、保住院;三是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四是坚持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参保人员和政府能承受,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三、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一)保障方式: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从我市各县(市、区)城镇居民人数偏少的实际出发,原则上不按人群分别制定制度,但可以根据不同人群医疗需求在一个制度中分别设置不同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支付标准。
(二)保障范围: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全体城镇居民,包括老年人、劳动年龄段内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非从业人员、未成年人。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后,城乡居民以户籍参加医疗保障,不可以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已实现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但未农转非的被征地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
(三)保障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重点解决城镇居民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
(四)保障水平:城镇居民的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按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标准确定。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变化,适时调整医疗待遇标准。
(五)参保形式:以户为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全部参保。
各县(市、区)在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时,要按全市统一制度、统一管理职能、统一经办机构、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的整体规划开展工作。
四、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筹资机制?
各地要建立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明确各自的资金分担责任。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资金投入,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原则上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24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40元,其中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应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
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XX市区居民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7 3分担。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包括未成年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低保对象、“三无人员”和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责解决。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应单独建帐,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
今后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变化,可适时调整筹资标准。
五、明确有关组织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政策制定和具体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医疗保障资金的及时到位;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诊疗规范,切实加强监管,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向城镇居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和参保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身份确认工作,并向他们宣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相关政策;残联负责组织城镇居民中的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身份确认工作,同时做好其他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做好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宣传、组织发动和扩大覆盖面工作;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收缴、参保资料登记造册、整理和公布工作;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参保人员身份确认工作,并将审核后的人员名单,以电子表稿形式上报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工作;负责辖区内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后的调查、核实工作。
(三)社保经办机构应制定具体业务操作流程;负责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人员的资料汇总、审核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有关业务经办工作。
(四)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对就诊参保病人进行身份确认、治疗;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和用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上传参保病人治疗信息和费用信息,为参保病人免费提供费用清单;为病案资料核实提供方便。
六、明确有关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相关政策衔接规定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实施当年,年度内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补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个人缴费的差额后,年度内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二)劳动年龄段内的参保人员今后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补足费用后,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缴费年限可相应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具体按补缴费用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缴费标准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个人缴费标准之间的差额补缴,每补足1年视作1年,但医疗待遇不重新结算。参保人员补足费用后因故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所补缴的费用不予退还。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后,经办机构可以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筹集的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为学生的意外伤害待遇进行再保险,以确保学生的原有待遇不下降。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人劳、财政、卫生、教育、民政、残联、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劳局,负责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指导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顺利进行。
(二)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建立与医疗保障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按参保人员的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加强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效能,创新工作机制,以适应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三)各地在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工作中,要认真调研、精心组织,制定具体方案和有关配套措施。根据全市整体规划的要求,常山县、江山市、柯城区2007年全面实施,其他县(区)在年底前出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确保2008年实现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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