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政府及区政府部门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的通知》(青政办字[2007]38号)要求,现就我区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各部门(单位)起草,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转发)的规范性文件(下简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单位)制定的以本部门(单位)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下简称部门规范性文件),均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起草单位认为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修改意见,按规定程序报送区政府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各部门(单位)认为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重新修改,由各部门(单位)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将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各部门(单位)应当从本年度起,每年第三季度对以本部门(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由本部门(单位)起草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对“拟废止”或“拟修改”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单位)提出废止或者修改意见,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予以废止或修改,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对“拟废止”或“拟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单位)审查后按程序予以废止或修改,并将废止、修改情况于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后10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建立本部门、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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