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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重点项目建设的纪律规定的通知

fanwen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确保县内一批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防止在服务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国家、集体、人民群众利益不受损害,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优良发展环境的决定》(长发〔20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协调专班工作人员要做到“八不准”,确保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廉洁高效运行

  (一)不准违反规定批条子、打招呼,插手、干预、操纵项目建设经营活动;

  (二)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管理权限审批主体工程以外交由地方承建的各项配套工程项目;

  (三)不准擅自参与建设工程承发包以及以个人名义向项目业主推销产品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四)不准违反规定随意减免应该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费用或自立收费项目以及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五)不准向项目业主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暗示或索要回扣、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好处费、感谢费以及工作经费;

  (六)不准在项目业主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七)不准弄虚作假、截留、挤占、贪污、挪用补偿资金;

  (八)不准以考察的名义,要求或接受项目业主单位安排的吃喝玩乐、游山玩水。

  二、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全县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安全有效地运行

  (一)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各级协调办要严格带头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管好用好重点项目建设协调经费。要制定和完善符合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要求的协调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要审慎决策,防止因决策不当造成的损失浪费;要严格掌握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杜绝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严格执行国家补偿政策。严禁在国家政策外乱开口子乱表态,严禁截留、克扣各项补偿资金,损害村级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县乡两级协调办要完善财务手续,建立完备的会计档案。

  (三)严格执行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管理规定,加强村级补偿资金管理,严防“体外循环”。属于村级所有的各项补偿资金,必须按时足额地拨入由乡镇在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设立的村级资金专户,各行政村不得私自在其它金融部门设立帐户,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村集体补偿资金只能用于征地农户的安置、土地复垦、农田基本建设、失地农民保险等。各乡镇要严格监督管理,按程序严格把关,不得挪作他用。

  (四)严格执行村务公开制度,推进民主管理。村级集体资金的使用方案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资金使用必须全面公开。

  三、涉关部门在服务全县重点项目建设中,坚持“八个禁止”

  (一)禁止利用办理“案、证、照”和收费之机搞“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

  (二)禁止违反规定擅自查封、扣押、冻结、划扣、没收企业和经营者的财物;

  (三)禁止接受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参加当事人、请托人支付的经营性娱乐活动;

  (四)禁止凭借特殊地位和权力强买强卖、强揽业务、搭配搭售,强制项目业主接受有偿服务,搞垄断经营,妨碍公平竞争;

  (五)禁止使用已撤销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宣布废止的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违规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六)禁止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服务事项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擅自拖延、设置障碍、故意刁难等不作为或滥用职权现象;

  (七)禁止对企业和生产经营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

  (八)禁止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拒不出具票据或多收、多罚少开票据。

  四、责任追究

  (一)违反上述规定者,分别要对工作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所在乡镇直接负责的领导和主要领导予以追究。

  1、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被检举和查实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进行处理。

  2、县直各部门、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对本辖区发生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干扰经济发展环境,阻挠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漠视失察、置之不理、制止不力者,视为失职;对群众举报或已经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或不按规定处理的,视为渎职。一经发现,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失职渎职责任。

  (二)受理、处理机制。

  1、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社会各界人士可采取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县监察局进行举报和投诉(举报电话:)。

  2、受理举报、投诉后,通过县监察局直接调查或者交有关部门调查后,根据调查结果,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研究处理。对触犯刑律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对举报、投诉者实行严格保密。凡打击报复举报、投诉者的,要按规定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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