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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规章

fanwen
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

   (五)不欲继续保证者。

   第十五条 被保人离职3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事情,其保证书即发还其本人。

   □服务

   第十六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七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职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厅商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务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六)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七)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影本)出厂。

   (八)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九)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的环境清洁。

   (十)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危险。

   (十一)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十三)各级主管及各级单位负责人务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十四)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

   (十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八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8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惟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4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46小时。

   第十九条 经理级(含)以下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以双方旷工(工)一日论处。

   第二十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依下列规定处分:

   (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分钟至15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2.迟到每次扣100元,拨入福利金。

   3.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4.超过15分钟后,始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报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无故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6.有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才视为不早退论。

   (二)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议论。

   3.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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