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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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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一年旷工达12日者,径予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本着劳资兼顾互助互惠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其待遇办法另订)。

   第二十二条 员工待遇分为

   (一)本薪

   视从业人员学识、经历、技能、体格及其工作性质而定(金额另订),从业人员年度薪资调整方法由人事单位拟订,呈总经理核定后调整。

   (二)津贴(各项津贴支付标准另订)表6.1.2

   第二十三条 员工待遇,分日薪及月薪二种,月薪人员,翌月5日发放一次;日薪人员每月发放二次,当月20日及翌月5日发放本月上半月份及前月下半月份薪津;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并按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临时性、特定性或计件等工作人员待遇,另按“临时、计件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办理。

   □休假

   第二十五条 员工除星期日休息外,享受国定休假日。

   第二十六条 前条休假日薪资及津贴照给,如工作需要加班时,应征得员工同意,并加倍发给薪资,国定假日如逢星期假日其补假与否依政府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定期限,每年给予特别休假;其日数规定如下:

   (一)服务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全年给7天特别休假。

   (二)服务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全年给10天特别休假。

   (三)服务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全年给14天特别休假。

   (四)服务满10年以上者其特别休假每增一年加给一天,但最多以30天为限。

   第二十八条 员工特别休假,应自届满规定时间后,由劳资双方以不妨害生产或业务原则下,事先共同排定休假日期实施,并按请假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者,其应休未休的天数,雇主应发给薪资。

   第三十条 员工留职停薪不予特别休假。

   □请假

   第三十一条 员工请假分为八种,见表6.1.4

   第三十二条 员工请假,事假应于一日前觅妥职务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卡,照下列规定办妥后方得离厂,否则以旷工论;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迅速向单位主管报告并于当日由单位主管或其代理人依下列规定代办妥请假手续,否则亦视同旷工论。

   (一)请假1天(含)以内时,报请班长转呈副厂长核准。

   (二)请假2天(含)以上,报请主管转呈经(副)理或厂(副)长核准。

   (三)请假批准后,请假单一律送人事单位留存办理。

   第三十三条 请假未满半小时者,以半小时计算,累积满8小时为一日,给假日期的计算均自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中途到职者,比例扣减。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员工奖励分下列四种:

   (一)嘉奖:每次加发3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二)记功:每次加发10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三)大功:每次加发1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四)奖金: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二)拾物不昧(价值300元以上)者。

   (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四)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工厂荣誉者。

   (五)忍受勉为困难,肮脏难受的工作足为楷模者。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对生产技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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