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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规章

fanwen
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著有成效者。

   (二)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三)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四)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五)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嘉许者。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二)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三)维护公司或工厂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一)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二)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三)一年内记大功2次者。

   (四)服务每满5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三十九条 员工惩罚分为五种:

   (一)警告:每次减发3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二)记过:每次减发10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三)大过:每次减发一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四)降级:除级使用,相应核减薪资。

   (五)开除:予以解雇。

   第四十条 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未经许可,擅自在厂内推销物品者。

   (二)上班时间,躲卧休息,擅离岗位,怠忽工作者。

   (三)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六)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挂规定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二)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三)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四)工作中酗酒致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未经许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六)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七)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一)擅离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二)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生产、业务、事务等团体秩序者。

   (三)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四)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六)轮班制员工拒不接受轮班者。

   (七)工作时间内,作其他事情,如睡觉、玩弄乐器、下棋、阅读、炊煮……等(干部连带处分)。

   (八)一个月内旷工达5日者。

   (九)机器、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工具,非经常使用人及单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而损害并负赔偿责任)。

   (十)其他重大违规行为者(如违反安全规定措施,情节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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