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开除(不发资遣费):
(一)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仁,或相互殴打者。
(三)在公司厂区、宿舍内赌博者。
(四)偷窃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
(五)无故损毁公司财务,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毁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六)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七)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八)一年中记大过满2次功过无法平衡抵销者。
(九)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或1年旷工达12日者。
(十)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十一)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十二)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者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十三)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十四)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入厂(公司)者。
(十五)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唤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故意泄漏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十七)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十八)明示禁烟区内吸烟者。
(十九)参加非法组织者。
(二十)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十一)其他违反法令或劳基法或本规则规定情节重大者。
第四十四条 员工功过抵销规定:
(一)嘉奖与警告抵销。
(二)记功1次或嘉奖3次,抵销记过1次或警告3次。
(三)记大功1次或记功3次,抵销大过1次或记过3次,员工功过抵销以发生于同一年度内者为限。
□考核
第四十五条 员工考核分为:
(一)试用考核:员工试用期间(职员3个月,作业员40天)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具“试用人员考核表”报经总经理核准及公布后,方得正式雇用。
(二)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操行、学识、经验、能力、工作效率、勤惰等,随时作严正的考核,凡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人事单位应将员工假勤奖惩随时记录,以为办理年度考核参考。
(三)年度考核:其办法另订。
第四十六条 考核成绩分为优、甲、乙、丙、丁五种。
第四十七条 员工年度考核定每年元月举行,由直属单位主管考核并由考核小组核定。
第四十八条 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循私舞弊或贻误。
□加班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如因生产或业务需要,可于办公时间以外指定员工加班,被指定的员工,除因特殊事故经主管核准者外,不得拒绝,违者以不服从主管人员领导论处。
第五十条 作业员加班,事先由单位主管代为申请,呈该厂(副)主管核准后方得加班,并须按规定打卡,否则不发给加班费。
第五十一条 加班费计算,作业员依平日加班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例假日加班加给假日工资,但假日工作时间未满8小时,按比例加给工资。
第五十二条 作业员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除不发给加班费外,就其加班时数予以旷工论处。
第五十三条 员工加班情况,由管理单位按月统计备查。
□出差
第五十四条 员工出差分“长程出差”与“短程出差”二种,凡当天能往返者,称为“短程出差”;一天以上者,称为“长程出差”。 第五十五条长程出差及短程出差(其办法另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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