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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指导意见

fanwen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国工会十四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促进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建设,激发基层工会的活力,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省实施〈工会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是指基层工会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二、基层工会主席直选一般在职工队伍比较稳定,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经营者或业主民主意识比较强的单位进行。

  三、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下进行。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一届工会委员会负责;新组建工会的单位由工会筹备组负责。

  四、基层工会主席直选的基本程序:

  1、成立直选工会主席筹备委员会(小组)。在党组织的指导下成立筹备委员会(小组),报上级工会批准;未建立党组织的单位,由上级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筹备委员会(小组)名单须经公示,接受会员监督。

  2、制定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工会主席直接选举方案须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大会选举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3、按照选举方案确定的直选办法,组织好委员、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并负责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简历及有关情况。

  4、根据选举方案,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在会员(代表)大会发表竞职演说。

  5、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6、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向会员(代表)大会作表态发言。

  7、直选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五、基层工会主席的直选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在新组建工会或工会换届时:

  1、不设主席候选人的直选。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在过半数的被选举人中,直接按得票数多少确定工会主席和副主席。

  2、把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作为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直选。由会员(代表)大会在新当选的委员中投票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如新当选的委员本人不愿参加工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的可以放弃。

  3、设工会主席候选人的直选。由单位党组织、上一级工会在新当选的委员中提名主席、副主席侯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

  (二)在届中工会主席缺职时:

  先推荐产生候选人再进行直接选举。推荐候选人的方式主要有会员推荐、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会员推荐一般以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组织推荐一般以本单位党组织、上级工会和本届委员会联合推荐。个人自荐要有书面申请。若提名推荐的候选人数较多不能确定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正式选举。

  (三)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形式。

  六、除《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外,直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好的政治素养和思想修养,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2、热爱工会工作,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敢于和善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廉洁自律,能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监督。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会工作。

  5、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单位的工会会员。

  七、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单位,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直选;会员在200人以上的单位,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直选,代表名额按全总《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要求产生。

  八、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如有候选人的,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数半数以上选票的方可当选。

  九、如果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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