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1、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2、选举收回的选票多于投票人数。
3、以威胁、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当选的。
4、有其他违反选举规定的情况。
十一、对在选举中违反《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直选产生的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依法履行有关程序。主席、副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十三、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按有关文件规定分别享受相关政治、经济待遇。
十四、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可连选连任。结合会员(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工会领导干部制度,定期对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对不称职的主席、副主席,报经上一级工会同意,会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职务。
十五、本意见中未明确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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