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协助投资者协调、处理与地方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相关企业、周边乡村的各类关系。
第十五条与我集团公司合资合作的外部客商,集团公司根据投资方向、投资额度、投资期限等情况,在合资、合作企业经营的前3年给予投资者高于投资比例2%-5%的收益分成。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生产的适于集团公司使用的产品,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购买。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集团公司能供应的原材料,享受集团公司内部企业同等价格。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优先优惠供应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煤炭燃料。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需要集团公司提供煤炭及煤副产品研发技术支持的,给予优惠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在集团公司所属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的,广告费用可以给予20%―30%的优惠。
第二十一条投资项目建设期内,需租用集团公司大型或专用设备的,集团公司以优惠价格予以出租。
第四章引资奖励
第二十二条凡成功引进资金的国内外公民或组织(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除外),按一定比例给予引资奖励。矿处级领导干部为企业成功引进资金或项目的,在执行年薪(薪酬)考核奖励的同时,可由集团公司研究作为特殊贡献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成功引进资金:
(一)新建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二)批准的合同和章程中约定的外部资金投入已按期履行。
第二十四条对引荐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标准分段计发:
(一)引进资金1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引资总额6‰;
(二)引进资金101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引资总额5‰;
(三)引进资金501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引资总额4‰;
(四)引进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引资总额3‰。
集团公司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引资奖励金额依前款相应标准上浮2‰分段计发.对引进集团公司鼓励类投资或者世界五百强企业投资的项目,提高3‰计奖。
第二十五条对引资3000万元以上或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高科技项目的人员,除享受第二十四条规定计发引资奖励金额外,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引荐外部客商捐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和评估确认后,按照捐赠款、物或者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的20‰计奖。
第二十七条租赁集团公司闲置的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对引资人按照实收租金的10‰计发引资奖励金额。
第二十八条以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专利技术、商标等工业产权投资,出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的,由集团公司委托法定评估机构予以评估,按评估后折合成的人民币数额折半作为计发引资人引资奖励金额的基础。
第二十九条引资奖励金额计发分别由投资管理中心、多种经营部具体负责认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引资人在引荐外部资金初始,应分别到投资管理中心、多种经营部进行登记;
(二)在具备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后,引资人应填写《引资人资格审核表》,投资管理中心或多种经营部根据相关材料,经向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或组织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核实;
(三)经营管理部会商有关部门进行最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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