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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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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组织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1、通过和修改本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决定有关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解散或与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2、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查批准本合作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4、审查批准本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方针及发展规划;

  5、决定本合作经济组织各项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

  6、讨论决定接纳新成员,审查和通过对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和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7、讨论决定成员缴纳的会员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8、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2、监事会的建议;

  3、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本合作经济组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或代表)同意,重要事项须三分之二成员(或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人。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2、制定本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成员和业务等计划,提交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工作任务;

  3、对外代表本合作经济组织签订合同;

  4、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5、聘用或解雇本合作经济组织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

  6、管理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与资金;

  7、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合作经济组织一切财产,如有因违法失职、营私舞弊而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实行协商一致原则,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会可邀请监事、成员代表列席,但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人组成。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1、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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