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监督检查本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业务和财务审计情况;
3、监督理事会和本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
4、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5、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理事会有违背章程行为时,可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6、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过半数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现任及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理事的近亲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职能
第二十七条本合作经济组织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开展以下无偿、低偿服务:
1、为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进行技术培训、示范,开展技术交流,组织内外经济技术协作;
2、组织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3、收购和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4、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贸易、加工、运输、储藏等经济业务
5、向成员提供有关经济、技术信息;
6、办理成员需要的文化、福利事业。
第二十八条努力提高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素质和农产品质量。
第二十九条本合作经济组织经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联合会,成为联合会的团体成员。联合会与各成员合作经济组织是协作关系,提供指导、服务咨询等。
第三十条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整体或一部分,与其它合作经济组织或国有、集体、个体、等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所获收益按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经济组织依法接受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委托,办理代销、农贷等业务,帮助成员实行资金互助,把闲散资金投入扩大再生产。
第五章财务
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经济组织用于服务的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1、成员会费;
2、成员股金;
3、本合作经济组织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
4、其他非返还的收入;
5、政府扶持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经济组织初次交纳的会费定为每个成员元。会费不足时,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补交一定数额的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经济组织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元,每股金额为元。每个成员最多只能认购股。
第三十五条本合作经济组织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实际入帐,作为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共有资产。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合作经济组织资产。
第三十六条本合作经济组织按日历年度对经济服务活动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月(或每一季度)初将上月(或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一次。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财产目录报告,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开支计划,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1、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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