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及报表、流动人口管理报表每月上报一次;社会治安分析、“两劳”回归人员报表每季度上报一次;综合治理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工作总结按时上报(1分)。
(二十八)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逐级、有序上访,切实发挥好人民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作用。(3分)。
经费落实(5分)
(二十九)村(单位)群防群治经费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国家出一点,集体拿一点,个人集一点的原则妥善解决。做到专款专用,要求从村(单位)会计帐户上反映经费落实(3分)。单位职工的治安费要按时(6月底、12月底之前)足额上交乡综治办(2分)。
成效显著(40分)
(三十)各村、单位刑事案件发案数限定为零(5分),每上升一起扣10分,上升两起以上实行一票否决。治安案件发案数限定村、单位(奎屯村、扎村、楚村为2起)为1起(5分),每上升一起扣5分。
(三十一)群众参于综合治理意识和安全感有明显增强(2分),群众积极参于“小范围、大管理”工作(2分),“十户联防”成效显著,群众愿意主动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4分)(问卷调查打分)。
(三十二)村(单位)调委会、调解纠纷成功率在95%以上(5分),每上升5%加1分。每下降5%扣1分。
(三十三)村(单位)治保会对本辖区所发生案件数能全部提拱线索(10分),一件不能的供线索扣5分。
(三十四)村(单位)不发生政治性案件及群众性聚众闹事案件、集体上访(5分)。
(三十五)全年按时参加综治工作例会(每月的23日)者(3分),不能按时参加例会者,缺少一次扣1分。
(三十六)州、县连续3次检查无常年值班人员,将给予一票否决。
(三十七)对下列情况实行特加减分:
对民族分裂组织、团伙、个人案件,暴力恐怖案件,反动政治标语案件,偷运宣传品,武器弹药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每发生一起扣5分,提供线索及时侦破加10分。
凡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不正确执行政策,发生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每起扣分标准为:在乡范围内的扣5分,在县城的扣10分;到自治州领导机关的扣15分;到自治区领导机关的扣20分。发生影响稳定的重特大案件每起扣5-15分。凡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出现因不落实值班警卫制度而发生重特大案件每起扣村、单位0.5分.
不巩固安全文明成果,凡被县综治委取消安全文明称号的扣5分。并给予黄牌警告。
对乡综治办发出的警示通知书,无动于衷或整改力度不大的扣5分。
三、考评办法
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依据考评项目,打分标准,制定打分操作细则和考评表,并组织各有关单位部门成立考评小组,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农牧区、村(队),采取听汇报、提问、查资料、详查、抽查;走访群众等方法,结合平时掌握的材料,按考评涉及的项目逐项打分,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年中进行一次小考评,年终进行总考评,将它作为奖惩依据。如发生重大问题,则组织专项调查。
四、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经考核未完成年度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任务,分数在60分以下的;(二)因工作失职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三)对重大治安隐患和容易激化矛盾的纠纷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四)因教育管理工作力度不力,在单位中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五)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六)因情报信息不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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