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解服务范围
受理发生在乡内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有关组织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有关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办理群众来信来访信访事项;咨询法律政策。
下列矛盾纠纷不受理:
1、刑事案件;
2、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3、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纠纷;
4、其它不宜由本中心调处的矛盾纠纷。
(四)受理原则
社会矛盾纠纷案件,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村(居)委员会或者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纠纷案件和跨区域、跨单位的纠纷案件,由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受理调解。
(五)调解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合法合理原则;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六)调解程序
1、接待受理;2、分流处理;3、调查核实;4、组织调解5、签订协议; 6、结案存档;7、跟踪回访。
(七)、服务承诺
不超范围受理案件;不进行有偿服务,坚持免费咨询,免费调解;不徇私枉法,坑害当事人;不超时限拖延调解;不接受当事人或与调处纠纷有关的宴请和礼物;不泄露当事人隐私,损害当事人名誉;不以向法律服务人员介绍案源谋取私利,拒绝调解;不举行无准备、无预案的调解;热情服务,礼貌待人,公平正义。
(八)矛盾纠纷联调中心职责制度制度
矛盾纠纷联调中心职责
1、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贯彻落实人民调解的方针政策,依法组织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公平正义;
2、研究制定全乡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计划、工作制度、目标管理和考核办法;通报全乡调解工作情况,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3、指导、督促村、社区、单位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收集掌握不稳定因素,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主持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的调解;
4、接待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和及分流处理工作,对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5、负责组织全乡调解人员培训;指导、督促
6、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上报、归档等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
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社会矛盾纠纷移送归口管理责任制度
中心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归口管理责任制:
(一)责任分解:
1、涉及群众的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婚姻登记、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部门和当事人所在村(居)委、单位负责调处。
2、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农业部门、单位和当事人所在村(居)委负责调处。
3、有关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赏转让、宅基地使用,以及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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