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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化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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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和当事人所在村(居)委负责调处。

  4、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劳动争议、工伤事故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部门、司法所和当事人所在村(居)委、单位负责调处。

  5、城镇建设、城镇管理、撤迁安置补偿等矛盾纠纷,由建设、集镇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当事人所在村(居)委、单位负责调处。

  6、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城乡市场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工商等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7、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部门和当事人所在村(居)委、单位负责调处。

  8、涉及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由信访办牵头组织关部门和相关村(居)委负责调处。

  9、涉及家庭、邻里、刑事解教人员安置和可能引发的自杀事件、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斗等矛盾纠纷,由综治办牵头,司法所、派出所和有关部门、相关村(居)委负责调解。

  10、涉及多部门或跨乡镇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协调有关乡镇联合调处。

  11、涉及其它矛盾纠纷,由调解中心负责组织调解。

  (二)办理时限

  1、一般民事纠纷,10日内办结;一般行政争议,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办结后要及时向中心报告。不能按时办结要报告原因。

  2、重大复杂民事纠纷或跨部门、跨乡镇的民事纠纷,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两个月;重大复杂的行政争议,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办结后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不能办结的,要报告原因。

  (三)责任查究

  1、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导致矛盾激化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实行“一票否决”,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2、接访、调处人员在接访受理、分流、调处工作中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督查回访制度

  1、中心每季度对村(居)委、单位进行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检查、指导;对中心分流到部门、单位、村、居委调解的矛盾纠纷案件和办理的信访件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2、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

  3、定期通报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和信访处理情况。

  调解员守则

  1、必须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核准参与调解人员的身份证明;

  2、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依法法律为准绳,公平、正义、公开进行调处;

  3、调解员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要主动申请回避;

  4、必须尊重事实,讲依据,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

  5、必须完整客观地做好调解笔录,双方当事人陈述完毕,无论达成或达不成一致意见,都必须作好调解小结,请双方当事人签字。

  调解须知

  1、当事人、代理人经确认后参加调解,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参与,中途更换当事人、代理人需经调解主持人认可。

  2、调解主持人提问或讲话,其他人员不得干扰;当事人或代理人要发言、申辩时须经调解主持人同意;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得插话。

  3、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得吵架、打闹或发生其他不文明行为。

  4、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必须在调解书上签字;未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吵闹,待调解中心研究后,另行通知进行第二次调解,再次调解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则上调解终止。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本矛盾纠纷。

  当事人须知

  反映问题,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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