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XX土家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做好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6〕31号文件和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全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二、严格审查把关。要严格执行国发〔2006〕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三、规范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被征地农民统计工作,做好对征地面积、征地涉及农业人口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人数、享受待遇人员、资金收支等情况的统计工作,确保准确无误。劳动保障部门要扎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
四、抓好基础调查。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办法》规定,及时对全县2000年以后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各乡镇要组织所辖的村填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调查表》(一式四份),于7月31日前上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复核乡镇政府上报的报表,并按被征地类别分年度汇总《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调查表》(一式三份)存档。
五、加强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对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贯彻实施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县监察局要做好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征地过程中损害农民权益等问题,及时严肃查处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附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调查表》
二○○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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