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县规范性文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决定、命令、通知、通告、办法、规则、细则等行政文件。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过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拟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未经事前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实施。
五、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外,县、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明确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执行的,经过评估或修订后,按照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六、统一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形式。自2009年1月1日起,县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一律以“政府令”序列文件的形式发布;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一律以“规”字序列文件形式发布(如“长公规字〔2009〕×号”,龙政规字〔2009〕×号)。
七、非规范性文件不得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涉及了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撤销,或由其上级机关建议制定机关自建议之日起3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
八、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九、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有纠必正”的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法制办公室收到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后60日内进行审查,发现违法和不当的,通知制定机关在6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在规定期限未修改或撤销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予以撤销。
十、规范性文件必须每隔2年进行一次清理;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要适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为或经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审查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含有地方、部门利益保护内容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宣布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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