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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县大中型商业设施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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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大型购物中心

  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包括10000平方米)。

  根据XX县城市发展和《XX县城区商贸业发展规划》要求,今后几年可发展2~4家大型购物中心。其中,第一阶段(2008~2010年)在中心商务区和老城区发展1~2家,第二阶段(2011~2015年)在龙山新区商业中心和总部经济园区发展1~2家。

  4.商品交易市场

  对于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包括5000平方米)的大型商品交易市场,根据XX县城市发展和《XX县城区商贸业发展规划》要求,今后几年可发展5~6家。改造提升城北农贸市场,新建建材城二期,新建城东、城南农贸市场,新建家俱市场,规范皮俱市场。

  对于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不包括5000平方米)的中小型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在审批环节上严加控制。

  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将严格遵循湖政办发〔2005〕84号AA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AA市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03〕180号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我县其他有关规定。禁止以兴建工业企业为名举办商品交易市场,禁止以办商品交易市场为名搞房地产开发。

  5.其它商业地产

  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商场(专卖店)、大中型宾馆、饭店和娱乐等设施,将根据XX县城市发展和《XX县城区商贸业发展规划》要求,进行控制性建设。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机制,协调推进

  强化对大中型商业设施管理,在现有的管理制度前提下,建立大中型商业设施项目预审机制。贸粮局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中型商业设施项目用地红线确定前(立项前)的预审,发改、国土、建设、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根据预审意见办理有关审批、审核手续。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严格把关。

  1.预审范围

  (1)新建、改建的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大中型商业项目以及各类大中小型商品交易市场。

  (2)已建商业用房引进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大中型商业项目以及各类大中小型商品交易市场。

  (3)重点商业圈、主要商业街、新建住宅小区、旅游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商业布局方案。

  2.预审方法

  (1)列入预审范围的商业网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贸粮局提交材料: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平面图;建设项目的规模、功能定位;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等。

  (2)县贸粮局根据《XX县城区商贸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控制我县大中型商业设施的有关要求,对项目内容进行预审,控制重复建设、不合理建设和转让方式,并出具预审意见分送有关部门。

  (二)完善制度,健康发展

  1.实行商业网点备案制度。

  新建、改建的大中型商业设施符合规划的,在取得建设部门的规划审批后,送县贸粮局备案。

  2.建立商业网点、商品交易市场用地预留制度。

  国土部门对规划确定的商业设施、商品交易市场等用地,实行一定期限的预留制度,待时机成熟再投放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土地。

  3.明确大中型商业设施出售、租赁模式。

  建设局对大中型商业设施发放预售证前,应先征求贸粮局意见,贸粮局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提出销售方式和销售面积的建议,再送建设局。

  大中型商业设施出售应当以权属单元为出售标的。权属单元是指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一般应具备封闭、永久、固定维护结构为四至界限的幢、层、套(间)等基本单位。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商业用房,需要将权属单元分割出售的,需经建设、贸粮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实施。交易市场的铺位所有权原则上不能出售转让,情况特殊的,其出售转让面积不超过营业面积的50%,如交易市场有楼层分设的,原则上不能在同一楼层中分割出售转让。

  大中型商业设施开发项目,在其扩初设计评审阶段应明确是否允许进行权属单元分割销售。明确不允许分割的,不得进行权属单元分割销售,否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预售、不予权属登记。

  对交易市场内的分割铺位经营权进行租赁,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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