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管理公司在依据本公约规定行使其各项权利时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和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对乙方及其他单位的所有人均有约束力;
18.管理公司有权为XX小区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购买保险。投保险别、保额及保期由管理公司决定;
19.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以及实际情况的需要,管理公司有权确定XX小区公建房、停车场、营业时间和营业日;
20.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制定、废除及修订各项XX小区管理细则、规章制度和行为守则,乙方及各单元房所有人须共同遵守;
21.控制XX小区内所有车辆停放、行人交通、拖离或扣留所有违反管理公司规定车辆,并向该等车辆之车主收取拖离及扣留费用;
22.管理公司有权厘定XX小区各部份之管理守则及装修规定并有权对违反管理守则及装修规定的人仕拒绝提供任何管理服务及有权禁止该等人仕使用共用部位或共用设备或进入XX小区;
23.办理一切为管理及维护XX小区而合理地应进行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管理公司在行使上述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权利及本公约所赋予的其他管理权利时,管理公司可另行聘请承包商代完成其中任何工作,所需费用计入管理成本。
第二十一条 为配合管理公司`的工作,乙方保证所购房产的使用人(包括乙方及其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租用人、佣人、客人、或所购房产的其他借用人或使用人):
1.不得私自(管理公司书面批准者除外)在所购房产及XX小区外部(包括外墙)或顶部展示或竖立任何文字、标记或广告,不得安装遮拦、电视天线或其他突出物,所购房产的使用人在安装电线、燃气管道、水管和其它垂直设备、烹饪设备、空调设备或采暖设备,构筑或撤换无负载撑墙之前应通知管理公司。在进行以上活动时,所购房产的使用人应严格遵守可适用的市政规则和标准,力求合乎XX小区的设计标准和要求,不得自行穿墙壁,不得截断或连接电气线路,不得自行安装烹饪、空调和采暖设备;
2.不得在所购房产的地面上放置超过规定荷载的物品。在将重物(住宅楼每平方米超过200公斤)搬进所购房产之前,所购房产的使用人应通知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保留规定所有保险柜及其它重物的放置的权力;以便使荷载分布均衡。搬进的专业机具和机械设备须放置在适当的支撑物上,其安置应按管理公司的要求足以防止震动噪音不干扰其他用户,置办支撑物(支座)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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