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不得在XX小区及所购房产内阳台及所购房产地外部悬挂或晾晒任何衣物,管理公司指定的地点除外;
19.不得在XX小区的外墙表面或阳台部位涂抹或以任何方式改变其外观;
20.如长期离开其所购房产,应将自用的水、电、天然气闸阀关闭,并将其常用通讯地址通知管理公司,以便管理公司向其送达与其有关的通知、函件等,不留通讯地址及新的联系方式的,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21.保证所购房产内部无任何虫害;
22.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时,乙方及其受让人应于发生移转之日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管理公司。乙方有义务支付在此项转让生效之前或书面通知之前(采用两者中较后之日期)地所有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
23.乙方在出让所购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时,其受让人应明确表示接受本公约地全部规定,并在迁入所购房产前与管理公司签订使用公约或承诺书。受让人有责任在所购房产所有权转让前确定乙方已付清所有管理费用及其他本公约规定的费用。否则,所购房产的所有权转移后,受让人有义务清偿乙方所欠付的一切费用及滞纳金;
24.除非得到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於单元房外竖立招牌、广告等以免影响XX小区的外观;
第二十二条 管理公司促使和监督乙方及所购房产的使用人和各单元房的所有人遵守和履行本公约各项规定,并针对任何有关违法、违约行为采取必要的行动,包括终止当时由管理公司提供之供应或服务及方便条件,禁止违约者使用XX小区共用部位和公用设备,直至该项违约或违反得到纠正为止,并有权针对有关违约或违反提起法律诉讼。
第七章 甲方保留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 在XX小区的共用部位或共用设备的任何地方,乙方同意甲方保留建造及竖立招牌、海报、广告板的权利。甲方并保留权利进入该等共用部位或共用设备进行修缮及更换。甲方可自由转让或出租这等权利,惟甲方须负责该等招牌、海报、广告板及有竖立招牌、海报、广告板的裙楼外墙部份的维修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甲方於XX小区所设的会所,其所有权(包括管理权)为甲方独有,甲方有权以出售、出租、转让、抵押等各种合法方式行使其所有权。甲方有权开放会所内的设施、服务,供XX小区的所有人及其他甲方认可的人仕有偿或无偿使用。有关该会所的使用守则、使用资格及收费标准将由甲方全权另行拟定。
第二十五条 甲方保留修改设计方案的权利,对因修改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惟修改设计不得影响乙方及(或)其他单元房的所有人拥有的单元房内部的状况或使用权利。
第八章 暂时使用XX小区住宅楼的共用部位
第二十六条 乙方同意:若某一所有人同时拥有XX小区住宅楼内某层的所有单元房时,管理公司有权允许该所有人暂时排他性地使用该层部份的共用部位。直至该所有人不在同时拥有该层的所有单元房,该部份自动再成为该层住宅楼的共用部位。惟该所有人必须先缴纳相应的按金及以书面承诺:在使用期内增缴相应的管理费、负责该部份的维修工作、待该所有人不在同时拥有该层的所有单元房时,保证按原设计还原该部份的装修并负担该部份的还原费用。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愿意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并接受管理,如有违反,致使管理公司或其他单元房所有人权益受损时,乙方须赔偿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在收到管理公司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必须按通知要求执行本公约的义务或停止违反本公约规定的行为。违者管理公司有权自行代乙方执行义务,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按照本公约的规定按期如数地向管理公司缴付维修资金、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如逾期交纳,管理公司将按省物价局的规定,向乙方加收滞纳金,凡逾期10日以上,每逾期一日加收应付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三个月或以上者,管理公司有权向有管辖权的XX市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或转让所购房产以偿还欠款、滞纳金、手续费及其他一切因追讨所欠费用而发生的支出,拍卖或转让所得,扣除上述费用后余款返还乙方或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