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中层干部聘用及考核制度,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用人机制,促进单位各部门工作卓有成效地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是指单位内部各行政及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含副职)。
班组长的聘任、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中层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中层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条件好,责任意识浓,事业意识强,开拓意识好;
2、业务熟练,肯于上进,自觉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工作组织协调能力;
3、工作积极主动,踏实肯干,务实求新,具有敬业精神和大局意识;
4、坚持原则,勇于承担责任和纠正错误;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5、工作和生活中能够以单位利益为重,凡事从集体利益出发,有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
6、能够严以律己,宽以待人;思想先进,团结同志,热爱本职工作。
第三章 中层干部的产生
第四条:中层干部的产生,按照领导班子提名、职工评议的程序,实行聘任制办法。
第五条:中层干部的任用,在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下,应从工作实际出发,打破学历、资历及干部、工人等身份界限,选拔有实际工作能力、能够真正带动部门工作发展的人选。
第六条:中层干部的任用范围一般为单位在编在岗职工。确因工作需要的特殊岗位,应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可以聘用单位以外的人员。
第七条:对现有的中层领导实行直接聘任,对新提拔的中层领导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应接受职工代表或所在部门职工的民主测评
第八条:新聘任中层领导的职工评议以无记名划票方式进行。候选人获票超过总有效票数的60%以上的,为通过评议,单位下发文件予以聘任;得票低于60%的,为没有通过评议。
第九条:经领导班子提名,且通过职工评议的,予以聘任。
聘任期为一年。
第十条:经领导班子提名,但没有通过职工评议的,不担任中层干部;由此而造成的职位空缺,应由领导班子另行提名,并重新进入评议程序,产生新的人选。
第十一条:中层领导的聘任期为一年,期满单位不再续聘的,视为自动解职,不在享受单位所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章 中层干部的职责
第十二条:中层干部应切实履行职责,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开展工作,既坚持原则,又要方法灵活,当好领导帮手。
第十三条:负责起草、修订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标准;
第十四条:担负本部门责任,认真落实既定计划,圆满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第十五条:认真执行领导决策,圆满完成各项临时任务;
第十六条:以身作则,充分调动本部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做好本部门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形成团结一致、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
第十八条: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第五章 中层干部的述职及考核
第十九条:对中层干部实行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制度。考核方式分为自我总结、领导班子认定和职工评议相结合三种形式。
1、自我总结。每年年终,中层干部要对本年度个人工作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并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总整理,存入个人档案。
2、领导班子认定。领导班子根据中层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结合干部自查情况,对其进行年度工作认定。认定称职的,递交职工大会进行评议。
3、职工评议。领导班子认定称职的中层干部,要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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