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中层干部的考核及述职,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按照所长办公会安排执行。
第六章: 对中层干部的奖惩及临时任免
第二十一条:为激励中层干部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在以下情况下,应对其给予奖励:
1、在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的;
2、在业务考评中成绩显著的;
3、在专项任务中有突出表现的;
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中层干部应树立良好的道德情操,具备一定的业务管理水平和良好的心理、政治素质,对工作要科学地进行统筹安排,不得因工作失误影响单位整体形象或造成经济损失。有如下情况的,由所长办公会研究予以停职检查或就地免职:
1、由于工作安排不周、措施不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2、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3、受到政法部门处理的;
4、监守自盗,损害集体利益的;
5、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故意制造混乱,影响单位安定团结的;
6、不服从领导安排的,对单位政策强烈抵制,拒绝落实的;
7、弄虚作假,向领导隐瞒真实情况,导致领导决策失误的。
第二十五条:因职位空缺,需要立即补充中层干部的,领导班子可以临时任命。但试用期满后,仍需通过职工代表或本部门人员评议。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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