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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求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和清理政府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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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政府规章起草部门或者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对附件2所列规章及我市其他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对照依据,逐件清理。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填写《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见附件4);对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政府规章,如果认为应当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也可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并说明理由,并填写《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见附件5);对需要修改的规章,有关部门还应当提出拟修改的条文草案并附修改的依据、理由和说明(见附件6)。清理意见和建议应于2007年6月20日前,径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在2007年8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各区市、各部门在提出清理意见或建议的过程中要认真调查研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

  (五)清理工作完成后,我市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更新政府规章数据库,编辑出版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汇编。

  (六)各区市、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制定机关参照本通知要求,自行清理。

  联系人:娄红民,联系电话:8591321285913213(传真)

  电子信箱:qdsfzb@126.com

  通信地址:青岛市闽江路7号802房间,邮政编码:266071

  附件:1.现行行政法规目录

  2.国务院备案的我市现行规章目录

  3.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

  4.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5.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

  6.政府规章修改说明表

  附件1

  现行行政法规目录

  (655件)

  一、宪法类

  立法制度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公布)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2001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7号公布)

  民族区域自治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2005年5月11日国务院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5号公布)

  特别行政区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1997年6月5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9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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