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加强对农业生产的管理与服务职能,强化统分结合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建设。各农业大队班子成员要指定专人负责农业生产管理与技术指导等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以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为契机,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为重点,争取政策支持,加大投入,鼓励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农业基础设施由受益农业大队负责管理、维护和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加快恢复农业科技人员队伍建设,抓好农业科技示范户的选拔培育工作,充分发挥媒体和网络作用,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丰富承包农户科学种田知识,提高农业生产科技含量。
第十三条争取政策支持,加快农机具更新换代步伐,尽快恢复科学的耕作制度、轮作制度和作物栽培制度。合理调整种植结构,发展经济作物,发展绿特色农业种植,抓好农作物区域化种植示范试点工作。
第十四条以农业大队为单位,建立自然资源属地保护管理责任制,严禁私挖滥采、擅自开荒、毁林盗林、过渡放牧等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开展私垦荒地的清理整顿工作,充分利用荒山荒坡和私垦荒地,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加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搞好畜牧养殖业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指导与服务,积极争取国家扶持畜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构建宽松的畜牧业发展环境,促进畜牧业平稳健康发展。
第四章狱内劳务加工管理
第十六条坚持狱内劳务加工准入制度,加强狱内劳务加工项目的承揽,着力构建和优化狱内劳务加工项目结构体系,努力增加狱内劳务加工经济总量。加强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工艺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逐步提高劳务加工业质量档次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对各监区按在押罪犯总数的百分比例和每犯平均劳务净收入标准,核定各监区劳务创收年度指标。将年度指标根据押犯数量变化情况,按月分解,实行动态管理。按每月实现劳务收入额度提取民警工作津贴,按每月实现的超定额劳务收入提取罪犯超计件劳动奖励。
第十八条充分发挥狱内劳务加工项目优势,合理利用农场剩余劳力,规范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引导扶持职工群众开展劳务加工,使其逐步发展成为促进农工家庭增收的有效途径。
第五章工副业管理
第十九条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的前提下,工副业单位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切实转换经营主体,独立承担一切民事和经济责任,使租赁承包者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主体。
第二十条以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为中心,采取政策扶持、市场引导等方式,鼓励租赁承包者积极开拓市场,建立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提高农产品加工质量,逐步建立和完善粮油加工厂与承包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培育龙头企业,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六章社区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社区服务单位在定岗、定员、定责的基础上,采取“标准收费、定额补贴、自负盈亏、自主创收”的方式承包经营。
第二十二条深入探索社区管理市场化运作机制,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社区服务工作质量。积极落实监狱农场税费改革配套措施,逐步分离农场办社会职能。
第二十三条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场内公益事业建设管理水平,改善场内交通条件和人居环境,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分场建设工作,营造积极向上、和谐健康的文明场风。
第七章企业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合理确定各单位经济上交指标,与各经营单位签定经济业绩责任状,层层分解落实经济上交指标责任。
第二十五条按农场统一规定土地承包费价格和各单位实际占有土地面积核定各农业单位土地承包费上交指标。各单位一把手为土地承包和其它应收应缴费用收缴的第一责任人。土地承包费用必须于当年4月30日前收齐上缴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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