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5市、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要按有关规定配足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定岗定人,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联系。
组织体系框架见附件。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等。
3.1.1信息来源与监测
(1)气象部门:对天气(如暴雨雪、大雾、寒潮、大风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2)水利部门:对江河湖库的水文变化(如流速、水位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3)国内相关机构或相关国家、国际组织通报的水上灾难信息及其他可能造成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3.1.2风险分析与分级
按照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预警信息的发现等级,本预案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风险信息(Ⅰ级):内河风力8级以上,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m的信息。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内河风力8级及以上,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m的信息。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内河风力6-7级及以上,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m的信息。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内河风力6级及以上,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中1000m的信息。
3.1.3信息传报
市、县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在获得预警信息后,应及时通过现有通信网络,最大限度地将预警信息向正在作业的渔业船舶发布。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市、县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力度,积极开展对渔业船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提高渔业船舶的自救互救能力。
3.2.2市、县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渔业船舶、船员和渔业执法人员参加必要险种的保险。
3.2.3市、县管理机构要严肃履行对渔业船舶的船检职能,严格执行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加大港口和水上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清理取缔“三无”、“三证不全”和报废渔船,对擅自改变船体结构、用途,违章载客、载货,维修保养不到位,通信导航、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不齐全的渔业船舶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3预警支持系统
市、县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讯网,设置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和应急无线电话,确保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通信的及时、准确和畅通,及时转发天气预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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