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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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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通讯

  市、县管理机构应采取一切有效通讯手段,与发生灾害事件渔业船舶和渔业救助力量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

  4.4紧急处置

  4.4.1应急救助工作应根据当时的气象条件与预报信息和水域情况,配合相应水上搜救机构,具体实施:

  (1)指导事件渔业船舶开展自救。

  (2)指挥、调度事发水域附近生产渔业船舶参与救助。

  (3)组织本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有关力量前往救助。

  4.4.2渔业船舶及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在接到救助命令后,必须按要求的时间出航并到达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救助期间必须服从指挥。因特殊原因需离开救助现场时,须经相应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机构批准。

  4.4.3当就近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要时,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有关市、县救助力量协助救助。

  4.5新闻发布

  严格按照XX省关于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规定,区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按照市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向外界进行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发布。

  4.6应急中止

  市、县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渔业救助力量中止或结束救助工作的建议:

  4.6.1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4.6.2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4.6.3渔业救助力量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涉及人员伤亡的,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由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报事发地政府,由政府牵头,安监部门为主.船检港监管理部门参加,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责任划分和善后处理工作。

  5.2.调查报告

  5.2.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事件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相关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机构应按渔船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对事件的性质、类别、成因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对事件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5.2.2市、县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表》。

  5.3奖励与责任

  5.3.1市、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3.2对不按本预案要求处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市、县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公布电话号码及联络方式,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6.2现场救援保障

  承担救助任务的行政执法船舶应根据事件情况携带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和急救药品等。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市、县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人员、行政执法船舶及其他执法工具。

  6.3.2渔业船舶。市、县管理机构要对本辖区的渔业船舶登记造册,作为水上救助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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