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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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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按照预警信息风险等级相对应的原则,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4.2气象、水利等预报部门应要求从事监测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江河湖库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公布预警级别。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指死亡(失踪)30人(含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含50人)以上生命安全。

  (2)重大突发事件(Ⅱ):指死亡(失踪)10-29人(含10人),或危及30-49人生命安全。

  (3)较大突发事件(Ⅲ):指死亡(失踪)3-9人,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

  (4)一般突发事件(Ⅳ):指死亡(失踪)1―2人,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

  4.1.2预案启动级别及条件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突发事件由农业部或省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较大突发事件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领导本级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向省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并向船籍港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3)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领导本级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向市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并向船籍港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4)发生任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启动预案,向市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机构报告,并向船籍港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5)各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而不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市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帮助、指导和支持。

  4.2信息共享与处理

  4.2.1信息来源与搜集

  市、县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渔业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不同来源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1)来源于水上搜救机构的信息。

  (2)来源于本系统内上传下达的信息。

  (3)事件渔业船舶的求救信息。

  (4)其它渠道获得的信息。

  4.2.2信息核实

  市、县管理机构对于接获的信息要迅速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

  (1)事件性质(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水域情况。

  (3)事件渔业船舶资料、特征。

  (4)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5)事件渔业船舶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6)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4.2.3信息报告

  经核实,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接到报告的市、县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报省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凡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和较大突发事件的,各地应立即报市、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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