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决扭转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现象反弹回潮的严重态势。年初,省政府作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决定,近期,国务院安委会又作出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各级要搞好有机结合,将国务院和省政府一系列安排部署落到实处,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一要按照深化、巩固、提高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各级一定要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畏难情绪,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继续抓好各个环节和步骤的整治工作。目前,专项整治已进入到省级督查阶段,省局将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垂直监督和指导。督查期间将抽查一半以上的县(市、区),每个县的一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30%、二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20%、三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10%。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安排部署好第五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和总结,重点跟踪抽查一类企业的取缔关闭和二类企业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直至消除隐患,整改到位。二要迅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省安委办将尽快拿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从8月份开始到10月份,在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八个行业,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各级安委办也要根据上级的通知精神和行动方案制定相应的措施并组织抓好落实。在专项行动中力求做到“七要”:要统筹协调。充分利用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及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工作顺利实施。要突出重点。重点打击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生产经营建设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的;未按要求无证上岗作业等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同时还要针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重点打击。要集中力量。最大限度地集结执法力量,形成强大合力,按照 “准狠严”的要求,依法依规实施精确打击、有力打击、有效打击。要造成声势。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打非治违”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曝光揭露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典型案例,公告打击处理结果,营造强大的有利的舆论氛围。要注重实效。坚决避免搞形式、走过场,要通过真打真治,重打重治,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使本地区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善,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因非法违法所导致的事故大幅度减少。要巩固成果。把集中打击治理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解决当前存在的普遍性、多发性、规律性问题,进一步巩固集中打击治理的成果。要严肃责任追究。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三)着力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各行业企业和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通过贯彻落实《通知》和《规定》精神,进一步强化责任,促进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企业层面:要严格安全管理,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程、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严禁“三非”“三违”、“三超”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要严格落实《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工复产;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结合行业特点建立完善企业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抓好职工三级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全面开展安全达标,制定完善岗位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工作标准,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在规定的时限内实现企业达标。政府层面:要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等,加强团结协作,形成“打非治违”的合力,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将每个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监管人员,做到监管责任“三落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市、县安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的责任,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和日常安全监管;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新闻发布会,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