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举报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建立和完善追究制度。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部职工服务态度差、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吃拿卡要、违规审批、政令不畅等问题的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第一次,该工作人员需向所在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并由纪检监察机关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将告诫情况和书面检查记录在案;第二次,在全镇范围内对该工作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报人事部门和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为期3个月的离岗培训,期满经考试合格后方能重新安排上岗。第三次,对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调离岗位。该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的,报政府法制机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向社会公布;担任领导职务的,报任免机关予以免职。对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辞退。
3、引入公众评价制度。
根据《xx镇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目标绩效公众评价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村(居)行政、工作效能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指标考核的情况分类进行排名(区域管理类、窗口单位类和非窗口单位类),对排名前5位的村(居)和排名前2位的单位予以表彰。对连续两年排名后2位的站(办、所)和排名后3位的村(居)在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突出问题无明显改观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4、实行目标考核制度。
(1)将“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各村(居)各站(办、所)年度工作目标,严格考核和兑现奖惩。
(2)对在“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群众满意度高的单位和个人,其工作成绩和表现将作为年度考核中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
5、实行督查制度。
(1)根据工作需要,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组成检查组,深入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户、农民和城镇居民中,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明察暗访,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2)由镇督查室牵头,镇“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开展“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1、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每年组织1―2次具有一定影响的宣传活动。及时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加强舆论监督,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2、发动全民参与。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采取多种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共同搞好“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3、建立综合情况通报制度。各村(居)、各站(办、所)开展工作的情况由镇“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次内部通报,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每半年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和村(居)代表召开座谈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监督。每年初对全镇上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安排部署当年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站(办、所)、村(居)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措施,明确各自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责任到人,切实抓好“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二)镇属有关单位在按照本实施方案抓好本单位“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要切实按照《xx镇“整治发展软环境,建设服务型机关”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分解表》的要求负起牵头责任,抓好涉及全镇“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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