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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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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的补助标准为:

  (一)对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给予全额补助,其中:民政部门从社会医疗救助资金中补助10元;

  (二)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以下称困难老人)给予220元补助;

  (三)对其他参保居民给予90元补助。

  第十二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90%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部分大病门诊医疗费用,10%用于参保居民门诊费用统筹。门诊费用统筹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给予补贴,并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在第一季度按上年实际参保人数结算上年补助资金,按当年预计参保人数预拨本级财政当年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参保登记缴费

  第十六条参保居民的保险年度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在校学生从当年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

  每个保险年度开始之前两个月为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期。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2008年,一般参保居民从6月1日起开始办理登记、缴费手续,按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7个月的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在9月份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并应按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一个保险年度的医疗保险费;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并应按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7个月的医疗保险费。

  第十七条参保居民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一个保险年度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扣除政府补助的部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缴费的,参保时仍应按一个保险年度计算缴费。

  第十八条成年人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参保应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在校学生参保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登记手续。

  负责参保登记工作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参保登记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缴费手续。

  参保居民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时,应当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等资料。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和困难老人参保还须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通过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学校,向每个参保居民发放社会保险证或者社会保险卡等证卡。

  参保居民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社会保险证或者社会保险卡遗失的,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和补发手续。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从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新生儿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参保后续保的,从办理续保手续并缴费满3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时间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下列规定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在当地惠民医院(含惠民窗口,下同)、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同一保险年度内每次住院起付标准均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其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人的参保居民在上述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享受惠民医院减免优惠后,医疗保险基金再按上述规定的比例支付,减免和报销之和不得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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