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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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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保护和利用好教育资源。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和管理,保护和利用好教育资源,防止教育资源的流失,对撤并学校的可用设备、设施,要划归合并学校继续使用,对土地、校舍等其他固定设施,要首先用于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其次用于发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开展教育综合实践活动。

  (五)积极化解学校债务。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学校债务问题,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和“冻结、剥离、审计、化解”的原则,在2009年内将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予以化解。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不得因债权人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坚决防止发生新的义务教育负债。

  四、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队伍建设保障机制

  (一)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认真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46号),科学核定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学的需要。根据农村边远山区中小学实际,研究制定符合农村边远山区教育特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办法。

  坚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控制、超编分流、缺编即补的原则。中小学校要按照核定的编制补充人员,严禁超编进人。学校有空缺编制要及时优先补充专任教师,确保学校教学工作需要。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各类成人中专学校、教研室、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小学附设学前班不得挤占和挪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加强教师岗位管理,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必须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病休1年以上(符合办理病退手续的要限期办理病退手续)和离职进修两年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经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离岗待退手续、按规定领取离岗待退人员工资福利的人员,可以列为编外,不占用学校编制。

  中小学一律不准新增经费自筹事业编制,对现有经费自筹事业编制,根据编制政策,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数内逐步调整,并将原经费自筹事业编制予以冲销。县(区)人事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教师需求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补充计划的综合核定。高度重视解决村小缺编和教师配备问题,按村小学生人数合理配备教师,每个教学点必须保证有1名以上的正式在编教师任教。

  (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和校长队伍管理体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2001]39号)精神,进一步理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和校长队伍管理体制。

  (三)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入口关,坚持从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任)教师,建立新聘教师公开招聘制度。严格执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凡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对已在学校工作的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违背《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的教师,一律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进一步深化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认真落实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24号)精神,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任)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农村中小学实际的教职工聘用(任)制实施办法,加强教职工聘用(任)制实施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校教师分配制度改革。县级人民政府保障财政投入,积极探索农村中小学校人员经费实行按学校编制总额包干的办法。学校在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兑现教师基本工资基础上积极探索按教师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实行“绩效工资制”分配方式,真正体现“按劳取酬、优教优酬”的分配原则。

  (五)加强农村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农村中小学校长选拔和培养机制,加强校长后备人才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切实形成一支政治合格、结构合理、数量足够、与农村义务教育发展需要相适应的高素质校长和教师队伍。完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培训、培养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按照“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核拨农村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继续教育经费。农村中小学校要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安排5%的经费用于本校教师和校长的继续教育。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内农村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培训、培养的组织规划。

  (六)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建立中小学教师服务期制度和定期交流轮换制度。巴中市区和县城中小学2000年以后新聘用(任)的教师原则上应到乡镇及其以下农村学校支教服务1年以上才能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凡在同一学校任教满9年且年龄男50岁、女45岁以下的教师,原则上应在本乡镇内进行交流轮换。对有在乡村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经历的城镇中小学教师,在参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秀教师、特级教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交流轮换而不服从者,当年年度考核等次最高只能评定为“基本合格”,三年内不得评优选模。各地要采取措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城镇学校教师和大中专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中小学校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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